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川汇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庄桥北时,因观察不力车速过快撞到从西往北过路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和王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前科查询等;
2.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报告、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事故认定书等;
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4.证人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18******、15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碟三张、PDF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