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某某镇某某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R*****号牌小轿车行驶至邓州市夏集乡小庄村处,撞住被害人郭某某,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且双方就该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单;5.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道彦
周 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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