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现住平凉市崆峒区**花园**区*单元*室,个体司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L52***号重型自卸车,沿平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海螺水泥厂1号门门前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碰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19年9月3日22时30分在家中死亡。2018年7月25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9月17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损伤后,产生了诸多难以恢复的后遗症及合并症,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王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性损伤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苏君霞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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