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6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8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打工时,在微信上添加了一微信名为“对你微笑!!!!”的网友,后通过该网友的朋友圈中获知该网友在出售虚假身份证件。2018年4月10日07时,被告人李某与该网友商议购买一张虚假身份证,并将本人的照片及需要的虚假身份信息发送给对方,后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150元。2018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李某通过快递的方式收到一张名为“朱某某”的伪造身份证,收到该身份证件后,李某并未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2搜查笔录;
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购买虚假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购买身份证件后并未使用,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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