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河北省三河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北京中景阳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注销**公司,李某某在北京海淀区花了500元找人私刻了**公司公章,并伪造了**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2019年7月10日,李某某在靖边县花费2000元在一名男子(名字不详)处伪造了陕西省**研究所和靖边县富源**公司的公章。2019年7月1日,李某某使用了伪造的资料将**公司注销。
经鉴定,李某某注销**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与**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李某某注销**公司时**公司股东会议上盖有陕西省**研究所和靖边县富源**公司的印章与陕西省**研究所和靖边县富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秩序,侵犯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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