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巷17-4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因涡阳县城关街道蓝方御府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已被李某某抵押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子)为办理涡阳县蓝方御府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原国土资源局附近拨打办理假证的电话,谈好500元价格后将涡阳县蓝方御府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提供给办理假证人员,后获取了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11月7日,李某持李某某办理的伪造的涡阳县蓝方御府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业务时,被人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伪造证件,现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李某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2.书证:伪造的“蓝方御府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
片、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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