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现住迁西县XX镇XX村341号。200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方便驾驶半挂货车,通过微信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假A2机动车驾驶证,后多次使用办理的假驾驶证驾驶半挂货车。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伪造的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龙卡牌半挂车(冀B01**F)途径迁西县三屯营镇XX铁厂新北门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将机动车驾驶证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
2检查笔录;
3证人朱某某出具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假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20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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