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号,无业,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每张30元或40元购买方式获取余某某、陈某某等人办理的实名手机卡,后再将这些实名手机卡高价出售给他人,共得款41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