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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31980********,汉族,无业,住九江市浔阳区**巷**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李某某因被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浔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5年5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浔阳区水产批发市场旁大排挡和刘某某、李某甲(已故)发生争执,刘某某叫来“大宝”(已故)等人围攻朱某某,申诉人李某某应李某甲邀集来到现场。被告人邹某担心朱某某吃亏,通过其兄邹某甲(已故)叫来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将申诉人李某某砍伤,经鉴定为重伤乙级。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互不认识,被告人邹某叫来孙某某等人未与朱某某商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某明知邹某叫孙某某等人前来帮忙,认定朱某某与被告人邹某、孙某某等人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浔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浔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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