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5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局退休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路**号。2007年10月19日因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被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8月30日期满解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长期习练法轮功,为了宣传“法轮功”,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桥区**菜市场**店故意将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零钱换给杨某某。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桥区**菜市场**店故意将10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面值1元的零钱换给高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查获,100张零钱被当场扣押。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面值5角、1元、5元、10元的人民币1539张。
综上,民警查扣李某某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人民币共计1639张,经认定,均为“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人民币;2.书证:抓获材料,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认定意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法轮功被定为邪教组织的情况下仍然长期习练并积极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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