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鲁******)小型轿车,行驶至104国道本市天桥区大王村加油站附近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4.1mg/100ml。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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