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从祥)(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2535,傈僳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EY3**6 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定县狮山镇中 新街交叉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