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2535,傈僳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EY3**6 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定县狮山镇中 新街交叉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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