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0时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43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和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时现场挡获,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晓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65****.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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