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乡,现住址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赵某甲等人在汝州市**乡**村一烧烤摊处吃饭,期间饮用白酒。2020年5月17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豫D****6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汝州市**乡**河**村路段时,被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平公物鉴(理化)[2020]99053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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