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镇**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化肥二巷口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晋源大队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0.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