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任城区**街道**村**路**号,住**街道**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长城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门口附近时,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补充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济)公(刑)鉴(酒精)字[2019]5331号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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