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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务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1年7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着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张家屋村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张家屋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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