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97********,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宝丰县**镇**巷**栋,现住宝丰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宝丰县**公司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醉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宝丰县城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带花苑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