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成武县**局职工,现住成武县**街道**庄**村十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成武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海王星”牌二轮摩托车,沿成武县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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