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平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 年12月30日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4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1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向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交通银行岗处被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87.6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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