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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房,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晋L****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彩虹桥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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