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康乐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19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赣CD****机动车行驶至220国道1661公里阳光花苑路段时被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国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本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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