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Z黑色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同市北都桥时,被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66.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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