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67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1967030960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新疆阿瓦提县阿瓦提镇**中路25号11栋217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7日告知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李**,询问证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1时许,李**在努尔巴格社区新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门面房(**一区1号楼17号)一个人喝了半瓶250ML红乌苏啤酒后睡觉。8月6日22时许,**巴格社区工作人员月尼沙汗·吐尼亚孜与张晓伟到新疆**劳务有限公司通知李**登记做核酸检测,李**不配合工作,双方发生争吵。随后,李**将商铺门锁上,驾驶自己停放在**一区岗亭右边的新**N826白色丰田霸道小型越野车沿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区大门口大药店门前停下躲避,社区工作人员向**一区北便民警务站报警。22时30分许,李**再次驾驶新**N826白色丰田霸道小型越野车沿人行道由西向东返回新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门面房时,被**一区北便民警务站民警张力当场查获。经对李**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检测,李**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45mg/100ml。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李**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有坦白情节,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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