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路**号**幢**单元**室,现住邵武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路**号家中出发,前往****上班,沿**路往****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李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样及驾驶的机动车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等;
6.现场查获视频、提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周婷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路**号,联系电话:1895067****。
2.侦查卷壹卷,检察卷壹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证据确认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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