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1********,,大专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外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罗庄交警大队汤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缓刑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05396****)。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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