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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D****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梦想大道万事通汽车维修中心门前路段时,与对向金某某驾驶的金彭牌四轮电动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金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钱小锋    

                               2019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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