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 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汝州市寄料镇*庄*组。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4年3月26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赌博于2016年2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白色越野车行驶至汝州市寄料镇*庙村路段,因口角而停车殴打路人宋*、刘*环夫妇,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在处警过程中,李某某辱骂处警民警。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宋*和、刘*环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军现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