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1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安**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层**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陕**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家口转盘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23.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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