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B****5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长兴岛经济区沿黄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海街海景花园小区一期A区路段时,与被害人袁某某停在道路右侧的辽B****G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无事故责任。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5.02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的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刘春科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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