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牛街乡**村委会**村**组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洱源县牛街乡大同村五组家中吃饭饮酒,后其驾驶云L*****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同村五组出发,沿西澜线(214线)由北向南驶往牛街,20时许,当其行驶至西澜线K2238+9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先后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备检。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大兴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启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