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12年9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8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乡县公安局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金乡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手持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后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4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揭向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