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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24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电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R****小型汽车从顺德北滘行驶至**路**村公交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对其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纯清

2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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