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现住临汾市永和县**路**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4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9号客运小型轿车行驶至尧都区北外环冷库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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