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红色麟龙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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