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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6********,瑶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村委**路**号**幢**室,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准备返回勐腊县**小区家中,途经勐腊**广场路口(策磨线K4084+00M)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区,联系电话:180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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