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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金州区生辉第一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9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鹤岗路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8.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并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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