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街村**街0052-1,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阳谷县张秋景阳冈村出发,沿阳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87.8mg/100ml。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街00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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