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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69********,壮族,小学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百色市**中学出发,打算途经**街购买日用品。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右江区**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百色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3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10月29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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