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孟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 李某某在孟某县东满西村孙某某家酒后驾驶冀J352**号小客车在孟新线5公里处被交警队民警查获。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属醉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天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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