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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仓子乡******。被告人李某某于1994年因涉嫌强奸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牌机动车从承德市双桥区鹿栅子沟驶往大石庙镇途中,由西向东行驶至碧峰门大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再次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峰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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