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邵东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街道**路**号**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米酒,同日18时许,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白色轿车从邵东县收费站进入高速,在行驶至二广高速白仓收费站下高速路口被高速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55mg/100ml。
2019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车辆通行信息及照片、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申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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