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9月25日20时15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镇赉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从所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照片、呼吸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材料、认罪认据证罚具结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件,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文
检察官助理:于 凯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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