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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前七号镇前七号村,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镇某某处平房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J*****号出租车,沿长岭镇东关北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岭城路北,与李某乙驾驶的吉J5****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在协商过程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18mg/100ml。经讯问,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得到李玉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李某某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李某某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

2.证人王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国忱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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