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城区**,住潞城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D****K的皮卡汽车从潞城区辛安泉镇潞河村出来,沿207线行驶至潞城区微子镇李家庄村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142.40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叁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