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AB****号小型轿车沿芙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路与莲花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2.5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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