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90********,汉族,大学本科,**矿务局**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治市郊区**路**小区**栋**户。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D*****号小轿车沿省道22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屯留区**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靠路北步行的牛某某发生碰撞,致牛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3mg/100ml。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冬强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李某某能够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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