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2********,汉族,大专文化,金乡县**局卜集派出所职工,住山东省金乡县**路**巷**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金乡县金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关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金乡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手持测试仪检测,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为醉酒驾驶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李朝阳
2019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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