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别克轿车,从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出发,沿同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树街相交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甲、何某乙、彭某丙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毒物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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