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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XX县,住幸福家园小区XXX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公司的新A7XXXX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小东庄路口5号便民警务站门口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11月11日委托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根据新科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5670号检验报告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鹏丽

检察官助理:牟莉莉

(院印)

2021年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幸福家园小区XX栋XX单元XXX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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