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载:陈某某),由天赐湾镇张某某门市部出发,沿206省道行驶至靖边县**村(延长**大队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0.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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