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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载:陈某某),由天赐湾张某某门市部出发,沿206省道行驶至靖边县**村(延长**大队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0.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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